为黄平适用缓刑成功辩护词
来源: 潘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2 10:14   73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潘律师为黄平适用缓刑成功辩护词

                                                  辩护词

1.黄平不是本案主犯,本案是共同犯罪但无法定主次之分,被害人夏雨系章建军的帮手。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

本案中,在主观方面:黄志辉、黄伟伟、卢伟均对夏雨的伤害有意思联络,并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从田夫和王润宇笔录就能证实了涉案的被告人冲向夏雨和章建军一顿乱刺乱打。事后黄伟伟、黄志辉、卢伟口供高度保持一致,称夏雨的伤势如何造成的没有看到,后来是听黄平所说的,那个拿凳男子被我用铁撮箕打了躺在地上,其他涉案被告人将致伤夏雨一事指向黄平个人。

夏雨笔录称是被人用铝制手壶所伤,其受伤并非突发性的事件,更不是在劝架过程中受伤。从证人田夫、殷鹏的证言能够证实夏雨帮章建军与对方争吵,并且田夫还劝阻夏雨,但是他们不听。两个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夏雨是帮助章建军的忙,最终被致伤。

在客观方面,涉案被告人对夏雨进行乱打,本案并非是黄平引起,黄平在与章建军解释后,其中有一被告人问自己女友情况后,与章建军发生争吵,章建军与该被告殴打起来,才致本案发生。夏雨的受伤事件,本是共同犯罪参与造成的,却全由黄平一人承担显失公平,该认定不仅无故加重黄平罪刑,还加重黄平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致伤夏雨是各被告人共同行为造成的,夏雨并非是完全的受害者,而是帮助章建军殴打本案被告人,全体参与人对伤害夏雨的行为有共同故意行为,并且实施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共同犯罪人都应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本案应认定黄平是投案自首。

黄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告人黄平积极赔偿了两受害人的部分损失。

综上,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黄平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且参照本案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对黄平适应缓刑。 

      辩护人:潘盼盼律师

      20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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