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律师事务所提醒】卖房人是否收了钱不认账?结合测谎检验 法院最终判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预留购房尾款本是出于对双方交易的一种保护,然而李小姐作为出售方,本应在交易完成后拿到的3万元购房尾款却不翼而飞。日前,虹口区法院判决由中介公司支付尾款。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预留购房尾款本是出于对双方交易的一种保护,然而李小姐作为出售方,本应在交易完成后拿到的3万元购房尾款却不翼而飞。日前,虹口区法院判决由中介公司支付尾款。
案情回放
2011年1月,李小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出售其名下房产,1月15日买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次日,中介公司转付给她其中2万元,并告知余下3万元作为尾款由中介公司保管。然而,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李小姐多次向中介公司催讨未果,愤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中介公司辩称,其向李小姐提出从买房人支付的5万元定金中预留3万元作为尾款,但因李小姐不同意,便将5万元定金全部转付李小姐,李小姐收款后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审理中,李小姐为证明其陈述属实,申请买房人到庭作证,买房人称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中均有3万元尾款的约定,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一直强调已扣3万元尾款以保护其利益。此外,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去年1月16日李小姐收到中介公司转付的定金是否是2万元”对李小姐进行了测谎检验,报告称李小姐关于居间合同纠纷的相关陈述呈现“无说谎显示”,即诚实。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均约定买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中包含3万元尾款由中介公司保管。其次,中介公司持有的2011年1月16日由李小姐签名的收款收据为复印件,且李小姐仅在收据上签署了姓名、日期、证件号码,其余内容均由中介公司打印填写,不排除李小姐实际收款金额与收据金额不一致的可能性。另结合买房人陈述及测谎检验,最终判决中介公司支付李小姐3万元购房尾款。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